关于对上海马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6-09-08 08:36:59

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
二是利用基金财产为关联方牟取利益,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三是侵占、挪用基金财产,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四是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