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海亚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6-09-15 18:06:29

经查,你公司(上海亚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N)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事实:
一、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未尽谨慎勤勉义务,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二、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三、未保存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证明材料,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人员合规守法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合规经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