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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高远(安吉)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6-09-22 22:47:40

  

关于对高远(安吉)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图1)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管理的部分基金信息披露义务履行不够审慎等问题,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及《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合规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规范公司治理,积极履行信息信息披露等义务。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