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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合规指引(2)  时间:2026-03-08 23:08:27

  

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合规指引(2)(图1)

  无论采用直接或间接的投资方式,保险机构开展股权投资均需满足以下基础合规条件:

  (1)     合法存续:不存在《保险法》及保险机构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清算或被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情形。

  (1)     直接股权投资: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运用资本金、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其他直接股权投资,可以运用自有资金或者与投资资产期限相匹配的责任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2)     间接股权投资:可以运用资本金和保险产品的责任准备金;人寿保险公司运用万能、分红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资金,财产保险公司运用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应当满足产品特性和投资方案的要求。

  (3)     禁止行为:不得运用借贷、发债、回购、拆借等方式筹措的资金投资企业股权(监管机构对发债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将股权投资作为通道,变相突破监管规定,违规为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提供融资。

  法规依据:10号文第三条,54号文第五条,59号文第一条第7款,79号文第十四条,122号文第五条

  (1)     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标准如下:

  a)       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b)      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00%(含此数,下同)低于150%的,权益类资产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c)       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低于250%的,权益类资产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

  d)      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250%低于350%的,权益类资产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0%;

  e)       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350%的,权益类资产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0%。

  f)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采用集团本级口径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经营保险业务的,采用集团合并口径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情形除外。

  (2)     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00%时,应当立即停止新增权益类资产投资。

  (3)     保险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上季末总资产的15%:人身保险公司上季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足100%;最近1年资金运用出现重大风险事件;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较弱且匹配状况较差;具有重大风险隐患或被列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点监管对象;最近3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处罚。

  a)        建立健全相对集中、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股权投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股东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决策权限及批准权限,重大股权投资需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非重大股权投资需经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决议;

  c)        如股权投资涉及关联交易,一般关联交易报董事会内设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重大关联交易需经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报董事会批准(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d)       如未设立股东会,或因回避原则而无法召开股东会的,仍由董事会审议且不适用关于回避的规定,但关联董事应出具不存在利益输送的声明)。

  法规依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79号文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1号令第四十五条,122号文第十条,《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63号文第八条

  a)       建立覆盖底层资产的关联交易控制机制(包括在公司章程和制度中明确规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等在关联交易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b)      加强关联方的识别管理,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信息档案,建立关联方信息核验制度和关联交易内部问责机制/举报机制,履行关联交易审批及信息披露、报告等职责,建立分工明确的决策与授权体系,严谨高效的业务操作流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风险预警和处置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c)       加强投资期内投资项目的后续管理,建立以资产增值和风险控制为主导的全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与保险资金权益类资产投资相适应的中长期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法规依据:1号令第三十七条,10号文第十一条,79号文第二十条,122号文第五条、第六条,《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三)(四)(九)(十)款,63号文第五条

  (3)     风险控制到位:注重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机制、投资行为规范和激励约束安排等基础建设,建立项目评审、投资决策、风险控制、资产托管、后续管理、应急处置等业务流程,制定风险预算管理政策及危机解决方案,实行全面风险管理和持续风险监控;关注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合规风险及操作风险等。

  (4)     设置不相容岗位:股权投资业务不相容部门或岗位至少包括投资决策与投资执行,投资决策、投资执行与法律、合规、风险管理,投资决策、投资执行与投资运营。

  (5)     档案管理:对股权投资档案进行统一规范管理,明确相关文件资料和投资档案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投资档案包括与项目有关的纸质文档、电子文档、音频、视频资料。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股权投资能力标准,保险公司和相关投资机构应当根据规定标准自行评估,持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动态评估各项投资管理能力(即组织架构、专业队伍、基本制度、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体系)达标及合规情况,严禁在不符合投资管理能力标准的情况下新增相关投资管理业务;应至少每年度对各项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合规情况进行自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披露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及自评估情况。

  (1)     常规报告: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应于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和每年4月30日前,分别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交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并附投资情况、资本金运用、资产管理及运作、资产估值、资产质量及主要风险、重大突发事件及处置,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性内容;年度报告还应当说明投资收益及分配、资产认可及偿付能力、投资能力变化等情况,并附经专业机构审计的相关报告。

  (2)托管报告:托管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和每年4月30日前,就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和投资基金情况,分别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交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并附保险资金投资情况、投资合法合规情况、异常交易及需提请关注事项、资产估值情况、主要风险状况、涉及的关联交易情况、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性内容。

  (3)     投资比例超限报告:保险公司出现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大幅下降,或者因监管处罚、突发事件、市场变化等情况导致权益类资产配置超过规定比例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并提交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在6个月内调整至满足监管规定;如市场波动较大或有可能引发较大风险时,可申请延长调整时间。

  (4)     投资能力自评估报告:保险公司和相关投资机构应当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股权投资能力标准自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法规依据:79号文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59号文第一条第10款,63号文第四条

  (1)     通过隐瞒或者掩盖关联关系、股权代持、资产代持、抽屉协议、阴阳合同、拆分交易、互投大股东等隐蔽方式规避关联交易审查或监管要求。

  (2)     借通道、嵌套方式变相突破监管限制,为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违规融资。

  (3)     通过各种方式拉长融资链条、模糊业务实质、隐匿资金最终流向,为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违规融资、腾挪资产、空转套利、隐匿风险等。

  法规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八)款

  一、 保险资产分类及定义:(三)权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包括上市权益类资产和未上市权益类资产。……未上市权益类资产是指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交易所公开上市的企业股权或者其他剩余收益权,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

  附件:大类资产可投资品种:三、权益类资产:……境内、境外未上市权益类资产品种主要包括未上市企业股权、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以及其他经中国保监会认定属于此类的工具或产品。

  明天发布《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合规指引》第三节 ——直接股权投资,敬请关注。

  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专业带头人,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成员。复旦大学法学学士(1992)、悉尼科技大学法学硕士(200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

  杨律师执业30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涵盖大金融、大健康、房地产和基础设施、TMT、展览业、制造业等行业。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榜单,并多次受到Asia Law Profiles特别推荐或点评,2016年起连续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Leaders in Law - 2021 Global Awards“中国年度公司法专家”称号;连续荣登《中国知名企业法总推荐的优秀律师&律所》推荐名录。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兼职研究生导师、上海交通大学私募总裁班讲师、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企业全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操作与案例评析》《完胜资本2:公司投融资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等16本专著。杨律师执业领域为:公司、投资并购和私募基金,资本市场,TMT,房地产和建筑工程,以及上述领域的争议解决。

  孙律师在执业前先后在美国沃茨、英格索兰和阿尔卡特朗讯等全球500强企业担任全球、亚太区或中国区总裁或副总裁执行助理,积累了丰富的企业运营管理经验,并具备非常优秀的中英文双语沟通和协调能力。孙律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并发表数十篇并购、基金、电商领域的文章。孙律师擅长领域为: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并购、电商和劳动法律事务。

  李律师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专注于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及公司法律服务业务领域,曾为多个母基金选择基金管理人和投资基金项目、基金投资标的公司项目提供法律尽职调查、交易文件审阅等法律服务,为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募投管退和风险控制相关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