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资管机构的下属机构担任,主要负责发起设立私募基金、确定基金管理人、维护投资者利益并承担法律责任;发起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随意变更。
发起人应通过制度设计,与相应的资管机构划清权利责任边界,确保法律意义上的独立运作;应通过合同约定,与投资人明确权利责任界定,确保投资风险充分披露。
险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由发起人担任,也可以由发起人指定资管机构或资管机构的其他下属机构担任,主要负责资金募集、投资管理、信息披露、基金退出等事宜;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随意变更。基金管理人需符合下列要求:
(1)资管机构任管理人: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且实际投资的项目不少于3个。
a) 资管机构及其关联的保险机构在下属机构的股权占比合计应当高于30%;
b) 具有稳定的管理团队,核心决策人员不少于3名,且具有8年以上相关经验;团队成员已完成退出项目合计不少于3个;
c) 具有独立的、市场化的管理运作机制,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机制、收益分成机制、跟投机制等。
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的范围包括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夹层基金、不动产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以上述基金为主要投资对象的母基金。
险资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向为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和领域,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国家重大工程;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国家重点支持企业或产业;养老服务、健康医疗服务、保安服务、互联网金融服务等符合保险产业链延伸方向的产业或业态。
(1) 已完成立项的储备项目预期投资规模应当至少覆盖拟募集规模的20%;
(2) 配备专属投资管理团队,投资期内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专属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
(3) 明确约定投资策略、投资方式、投资领域、投资限制、共同投资、投资集中度、投资流程、决策流程、投后管理、退出机制等;
(4) 建立由主要投资人组成的投资顾问委员会,重点处理关联交易,利益冲突等事项;
资管机构、其关联的保险机构不得为私募基金提供担保,不得以任何方式为私募基金的投资收益或赔偿投资损失向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做出承诺。
资私募基金可以向保险机构和其他合格投资者募集。保险资金投资该类基金,投资比例应当遵循《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4〕13号)的相关规定[1]。
险资私募基金实行登记制度,由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依据监管规定和登记规则办理登记。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和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应当于资管机构或其下属机构提交险资私募基金登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登记结果。资管机构或其下属机构承担设立基金的合规风控主体责任,在基金设立和登记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a) 加强基金设立和登记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基金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基金合规和风险管理责任人,确保基金登记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b) 按照监管规定和登记机构的登记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交登记材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c) 建立严格的数据质量管控和责任追究机制,持续提高登记信息质量,加强基金存续期管理。
涉及新设发起人或基金管理人的,执行79号文的有关规定(即79号文关于保险资金间接股权投资所涉及的对拟投基金的管理人的相关要求)。
a) 险资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应于基金募集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和每年4月30日前,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信息登记平台提交募集情况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
b) 险资私募基金存续期间内,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核心决策团队出现变动、基金管理出现重大风险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并按规定办理注册信息变更事宜。
险资私募基金投资业务所涉关联交易,应由决策机构中非关联方表决权2/3以上通过,且基金投资顾问委员会无异议方可实施,投资规模不得超过基金募集规模的50%。
二、设立大类资产监管比例:(一)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且重大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净资产。账面余额不包括保险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的保险类企业股权。
三、设立集中度风险监管比例:(一)投资单一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重大股权投资和以自有资金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等除外。单一资产投资是指投资大类资产中的单一具体投资品种。(二)投资单一法人主体的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以自有资金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等除外。单一法人主体是指保险公司进行投资而与其形成直接债权或直接股权关系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一融资主体(如公司制险资私募基金)。
四、设立风险监测比例:保险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并列入重点监测:(三)类别资产监测。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占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高于20%。
七、说明事项:(二)保险公司应当合并计算投资境内和境外的大类资产监管比例。
明天发布《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合规指引》第六节 ——险资股权投资计划,敬请关注。
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专业带头人,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成员。复旦大学法学学士(1992)、悉尼科技大学法学硕士(200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
杨律师执业30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涵盖大金融、大健康、房地产和基础设施、TMT、展览业、制造业等行业。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榜单,并多次受到Asia Law Profiles特别推荐或点评,2016年起连续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Leaders in Law - 2021 Global Awards“中国年度公司法专家”称号;连续荣登《中国知名企业法总推荐的优秀律师&律所》推荐名录。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兼职研究生导师、上海交通大学私募总裁班讲师、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企业全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操作与案例评析》《完胜资本2:公司投融资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等16本专著。杨律师执业领域为:公司、投资并购和私募基金,资本市场,TMT,房地产和建筑工程,以及上述领域的争议解决。
孙律师在执业前先后在美国沃茨、英格索兰和阿尔卡特朗讯等全球500强企业担任全球、亚太区或中国区总裁或副总裁执行助理,积累了丰富的企业运营管理经验,并具备非常优秀的中英文双语沟通和协调能力。孙律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并发表数十篇并购、基金、电商领域的文章。孙律师擅长领域为: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并购、电商和劳动法律事务。
李律师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专注于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及公司法律服务业务领域,曾为多个母基金选择基金管理人和投资基金项目、基金投资标的公司项目提供法律尽职调查、交易文件审阅等法律服务,为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募投管退和风险控制相关的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