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湖南汇垠天星股权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6-03-29 21:05:59

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2.湖南汇垠湘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南汇垠众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横琴汇垠珺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鸿道浴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只基金在发生诉讼等重大事项时,未按规定及时向中基协报告,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