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为加强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公司在开展市值管理过程中,应当坚定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积极措施保护公司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聚焦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公司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的稳步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四条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制定正确发展战略、完善公司治理、优化经营管理、培育核心竞争力,可持续地创造公司价值,并通过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实现公司市值与内在价值的动态均衡。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应当秉持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改善影响公司市值的各大关键要素,协调公司各部门合力推进市值管理工作。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将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实时化、常态化主动跟进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长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的市值监测、评估,提供市值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值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对相关生产经营、财务、市场等信息的归集工作提供支持。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市值管理中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第八条为提升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成效,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公司应积极落实发展战略,考虑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不断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公司可适时开展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促进公司高管及核心团队成员的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捆绑,共同推进公司发展,帮助公司改善经营业绩,提升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从而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价值,使得资本市场了解并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促进公司的市值管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要求,本着重视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合理资金需求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积极、稳健、长期的现金分红政策,优化现金分红节奏,稳定长线投资者预期,吸引耐心投资者、战略投资者。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与股东的沟通,引导股东长期投资。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加强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金融机构的交流互动。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可以根据股权结构、公司资金状况、业务发展需要以及资本市场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的前提下,适时开展股份回购。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实时监控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对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者其他适用指标及上述指标行业平均水平进行具体监测预警,如出现上述指标明显偏离公司价值及行业平均水平的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组织研究应对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积极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种方式说明公司经营状况、发展规划等情况,积极传递公司价值;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可以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四)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增强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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