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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股权投资业务合规指引(2)  时间:2026-02-10 06:20:20

  

证券公司股权投资业务合规指引(2)(图1)

  :证券公司应突出主业,稳健、审慎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资本约束或内控有力。

  (3)    资金来源:以自有资金全资设立,不得采用股份代持等其他方式变相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

  (4)    数量限制:每家证券公司设立的私募基金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一家。私募基金子公司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可以设立二级管理子公司[1],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在下设的二级管理子公司之外设立其他机构[2],二级管理子公司不得再下设其他机构。

  法规依据:《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1)    管理人登记: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3)    投资限制:将自有资金投资于本机构设立的私募基金时,对单只基金的投资比例应不超过50%。

  在证券公司或其承销保荐子公司担任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担任拟挂牌企业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办券商后(以签订有关协议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两个时点孰早为准),私募基金子公司及二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原则上不得再对该企业进行投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3]

  (1)    统一管理:证券公司应当将私募基金子公司及二级管理子公司纳入公司统一管理,将其合规与风险管理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a)       私募基金子公司及二级管理子公司与证券公司及其他子公司应当在人员、机构、资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有效隔离,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b)      证券公司及其他子公司与私募基金子公司及二级管理子公司、私募基金之间应建立有效的信息隔离机制,加强对敏感信息的隔离、监控和管理;

  c)       私募基金子公司及二级管理子公司应当参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按照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体系。

  (3)    交易监控:证券公司应当对私募基金子公司的交易行为进行日常监控,对私募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子公司各账户之间依法开展的关联交易进行监控。

  (4)    风险处置:证券公司应当承担对私募基金子公司风险处置的责任,督促私募基金子公司建立舆论监测及市场质疑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分析判断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关的舆论反映和市场质疑,并进行自我检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整改相关问题和不足。

  a)       证券公司应当任命或者委派私募基金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推荐或者选派私募基金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关键岗位人选;

  b)      证券公司应当选派人员作为私募基金子公司及二级管理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合规及风险管理工作,并由证券公司合规及风险管理负责人考核和管理,且不得兼任与其合规或风险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

  a)       明确人员任职限制,建立健全投资行为管理制度和廉洁从业规范,证券公司及其他子公司与私募基金子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人员不得在私募基金子公司、二级管理子公司和私募基金兼任特定职务,投资经理、交易执行、风险控制等岗位不得相互兼任;

  b)      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投资银行业务和私募基金业务等;

  c)       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和利害关系人的投资行为管理制度和廉洁从业规范,制定有效的事前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

  (1)    信息披露:私募基金子公司在完成工商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在证券公司网站及其网站(如有)上披露子公司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2)    向证券业协会的私募基金业务信息报送[5]:私募基金子公司在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私募基金业务月度报表;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私募基金业务年度报告;在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7个工作日内报送私募基金投资业务临时报告。

  (3)    执业检查:证券业协会对私募基金子公司及二级管理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情况、风险状况等进行执业检查。

  (4)    评估整改:证券公司每年对私募基金子公司及二级管理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运行的合规管理及风险管理情况等进行评估,形成报告后归档备查。评估发现存在问题或者不足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整改。

  [1] 根据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关于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和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私募子公司与经政府或部委认可的投资机构、国家重点扶持产业龙头企业、知名外资机构(以下简称三类机构)合作等特殊情形下,设立二级管理子公司,应符合以下要求:1、证券公司组织架构规范整改工作已经完成;2、新设的二级管理子公司与证券公司及其下设其他机构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其他利益冲突;3、证券公司及其私募子公司经营管理良好,距离设立上一家二级管理子公司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 4、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最近1 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受到有关机关调查的情形;5、以证券公司为主体向监管部门报送设立二级管理子公司的相关材料。此外,三类机构还应符合一定的要求。

  [2] 根据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关于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和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为解决历史遗留的员工人事关系、缴纳社保等问题,允许私募基金子公司在确有实际需要的前提下设立分公司。由证券公司就私募基金子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事项提交以下说明文件:1、私募基金子公司所属证券公司、名称和注册地、拟申请的分公司所在地等基本信息。 2、私募基金子公司的资本实力、业务管理能力、业务人员等基本情况。 3、申请设立分公司的具体原因。 4、对分公司后续的风控合规覆盖情况。上述说明文件需加盖公章报证券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同时私募基金子公司须将该事项作为重大事项按要求向证券业协会进行临时报告。私募子公司的分公司不允许登记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二级管理子公司不得设立分公司。

  [3] 根据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关于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和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持续督导期间,私募基金子公司及二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在切实做到与母公司或其承销保荐子公司信息隔离、风险防范的前提下,可以依法投资母公司或其承销保荐子公司作为主办券商推荐挂牌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股票。此外,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亦有相关例外规定,例如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1号》的规定,发行人拟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提供保荐服务前后,保荐机构或者控股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及前述机构的相关子公司,均可对发行人进行投资。

  [4] 除本节列举的监管要求和风控要求外,私募基金子公司仍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对私募管理人及其发行的基金的其他监管要求和自律规范。

  [5] 根据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关于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和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月度报表须于每月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由私募基金子公司通过证券业协会会员信息系统报送,报送通道将在第十个工作日24时关闭,逾期补报需提出申请,需退回修改的,可致电证券业协会工作人员申请退回修改一次;年报的报送通知及要求将由证券业协会在下一年度提前发布通知;临时报告也将通过会员信息系统报送,私募基金子公司应按要求及时报送。

  明天发布《证券公司股权投资业务合规指引》第三节 ——证券公司全资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进行投资,敬请关注。

  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专业带头人,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成员。复旦大学法学学士(1992)、悉尼科技大学法学硕士(200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

  杨律师执业30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涵盖大金融、大健康、房地产和基础设施、TMT、展览业、制造业等行业。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榜单,并多次受到Asia Law Profiles特别推荐或点评,2016年起连续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Leaders in Law - 2021 Global Awards“中国年度公司法专家”称号;连续荣登《中国知名企业法总推荐的优秀律师&律所》推荐名录。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兼职研究生导师、上海交通大学私募总裁班讲师、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企业全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操作与案例评析》《完胜资本2:公司投融资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等16本专著。杨律师执业领域为:公司、投资并购和私募基金,资本市场,TMT,房地产和建筑工程,以及上述领域的争议解决。

  孙律师在执业前先后在美国沃茨、英格索兰和阿尔卡特朗讯等全球500强企业担任全球、亚太区或中国区总裁或副总裁执行助理,积累了丰富的企业运营管理经验,并具备非常优秀的中英文双语沟通和协调能力。孙律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并发表数十篇并购、基金、电商领域的文章。孙律师擅长领域为: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并购、电商和劳动法律事务。

  李律师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专注于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及公司法律服务业务领域,曾为多个母基金选择基金管理人和投资基金项目、基金投资标的公司项目提供法律尽职调查、交易文件审阅等法律服务,为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募投管退和风险控制相关的法律服务。